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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火车上产子婴儿被砸死,铁路方和行李主人相互推责

分类:列车资讯 发布时间:2025-03-12 04:16:33

孕妇乘高铁突遭横祸,行李箱坠落致胎儿不幸丧生,责任归属成争议焦点

近日,一名孕妇在搭乘高速列车时遭遇意外,被行李架上跌落的包裹击中腹部,最终导致腹中胎儿悲惨离世。然而,事故发生后,铁路部门与行李主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,使受害者家属深陷困境。

据报道,1月22日,怀胎七个月的李女士乘坐G3702次列车,从南江东站前往南宁站。在列车行驶至该路段期间,李女士坐在商务座1车13D座位上时,不幸被同一车厢行李架上意外滑落的包裹击中腹部。这短短十分钟的旅程,成为了她生命中的巨大创伤。

事件发生后,列车长并未及时调度救护车,也未询问李女士是否需要中途下车,而是选择广播寻求医生协助。幸运的是,车上恰巧有医生旅客,他们检查了李女士的情况,并陪伴她在南宁站提前下车。然而,车站工作人员对此并未提供任何援助,既没有呼叫救护车,也没有安排出站,李女士和医生只能徒步走出车站,自行打车前往南宁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。

女子火车上产子婴儿被砸死,铁路方和行李主人相互推责

检查结果显示,李女士被诊断为胎盘前置、胎盘出血,并存在早产风险。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观察以保胎,要求每4小时进行一次检查以防大出血。然而,1月23日清晨,情况恶化,医生强烈建议立刻实施剖宫产手术,否则母子生命都将面临危险。迫不得已,李女士于上午11点进行了剖腹产手术,11点13分诞下婴儿。但由于早产严重,宝宝一出生便被送入新生儿科接受救治。遗憾的是,25日早上9点,小生命最终未能抵抗住病魔,永远离开了人间。

自入院以来,李女士已经度过了漫长的26天坐月子时光,但铁路部门和行李主人始终未与他们联系。在多次尝试沟通后,列车长声称责任在于行李主人,而行李主人则坚持认为是铁路方面的过错,双方如同踢皮球一般互相推诿,导致问题至今悬而未决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,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害负责赔偿,除非损害是由旅客自身健康状况或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。在这起事件中,李女士在乘车期间受伤,并非由其健康原因或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,因此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同时,行李箱的所有者作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,也不得回避法律责任。

目前,李女士及其家人期盼铁路部门和行李主人能正视问题,积极承担责任,给予他们公正的说法和合理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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